晴-空 发表于 2019-3-26 16:42:00

重大变化!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对你有什么影响

本帖最后由 晴-空 于 2019-3-26 16:43 编辑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这也意味着从2016年启动的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经试点后正式落地。昨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介绍说,两险合并后,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丝毫不会改变。而且,不会增加小微企业参保难度,相反简化了参保流程、消除了政策障碍。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合并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意见》,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所谓统一参保登记,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意见》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对于合并后的费率,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在昨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将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费率,如原来单位费率,职工医保是7%,生育保险是0.6%,就合并为7.6%,比较简化。生育医疗费由医保直接结算《意见》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意见》提出,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生育保险并入医保六大政策1、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强化监控和审核。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5、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6、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解读1两险合并更好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为何要将两种保险合并?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合并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如何提高服务效能和降低企业成本?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介绍,合并两个险种并不直接带来费率降低,但能带来制度运行成本的下降。不过,按照国务院此次合并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未来费率还将有所调整。将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解读2合并后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不会下降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是否会下降?陈金甫表示,丝毫不会改变待遇。“改革明确‘两个确保’,第一个确保就是保障待遇,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陈金甫说,生育保险涉及保障待遇的几个大类,首先是生育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不管是合并实施还是不合并实施,都和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不同,因为医疗保险待遇是按比例支付的,这体现了对人口生育政策的一种特殊安排。同样,生育保险是个人不缴费,由单位缴费,这个政策也同样保留。陈金甫说,考虑到生育期间女职工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包括薪酬,《意见》规定了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如果没有生育保险,要不单位承担,要不个人承担,就会加重企业或个人负担,因此生育保险明确规定,在规定的法定产假98天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所有这些待遇都不会改变,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生育保障只会越来越好。解读3简化参保流程 不会增加企业参保难度两险合并后,会不会给企业“带来负担”?对此,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小微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参保的一个难点,不仅是生育保险,还包括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各项保险。我国在推进社会保险工作过程中,一直尽力推进应保尽保,采取了多种制度安排,包括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上。“对这些小微企业参保,显然是明确的,有合同的,参加职工类型的保险;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如果是参加不了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我们在居民的医疗保险中有制度性的安排,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补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陈金甫解释,这种居民医疗保险,同时规定了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报销。即使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的,也可以在医疗保险中报销生育费用。陈金甫表示,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进程看,不仅不会增加小微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难度,相反简化了参保流程,消除了政策障碍,提升了管理服务能力。从12个城市的试点情况来看,生育保险的参保覆盖面扩大了,参保人数比试点前提升了13%左右,相较一般城市生育保险参保6%左右的增长率,远远要高。说明两项保险的合并实施,在参保应保尽保上,在简化参保登记的过程中,发挥了制度效应,让更多人“直通车”参加生育保险。■ 背景12个试点城市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始于2016年12月下旬。当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授权国务院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12个试点城市分别为河北邯郸市、山西晋中市、辽宁沈阳市、江苏泰州市、安徽合肥市、山东威海市、河南郑州市、湖南岳阳市、广东珠海市、重庆市、四川内江市、云南昆明市。陈金甫介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从2017年以来试点情况看,尽管不是制度性的变革,是管理层面合并实施,但是成效比较显著。他说,试点城市的基金共济能力增强。试点时,合并实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这一缴费规则得到国务院正式确认。文件原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快落实,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统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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