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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脱贫攻坚惠民政策之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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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1 10: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晴-空 于 2019-3-21 10:18 编辑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指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如何申请办理城乡特困人员供养?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务、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后,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方式有哪些?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4、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书

身份证、户口本;

审批表、自理能力评估表;

授权书;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证明材料。




来源: 巧家县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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