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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界定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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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6 16: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界定政策的通告
巧政通告〔2019〕15号

在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界定成果第三榜公示县级审核过程中,发现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式职工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详不实,按照《昭通市移民开发局关于严格执行白鹤滩水电站移民搬迁安置政策的通知》(昭移局发〔2019〕20号)中“在政策的执行过程当中,严禁变通处理、严禁乱开口子,严禁打折扣,务必要严格、认真将移民政策执行到位,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越位、不缺位,要严格执行移民人口界定办法,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口界定为移民,确保移民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失”的要求,为严格执行移民政策,准确界定搬迁安置人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定本)》中明确“搬迁人口是指因建设征地需要改变居住地的常住人口”。

(二)《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人口界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巧政发〔2018〕13号)第二章第五条“(一)搬迁安置人口:指房屋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以内的人口和居民迁移线以外因随城市集镇、居民点整体迁移或生产安置等需要搬迁的人口”。第二章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正式职工不纳入生产安置人口界定对象。户籍和主要居住房屋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正式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审核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界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二、界定条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式职工界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必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一)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

(二)主要居住房屋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主要居住是指以实调房屋全年经常居住或居住6个月以上,具有落户后至今主要居住在实调房屋的事实和客观条件)。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2个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式职工不能界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三、申报程序

(一)5月27日至6月5日,通过自查自纠,认为符合上述界定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正式职工,由正式职工本人重新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特别是主要居住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严格把关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对不符合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及未按程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退出。

(三)6月6日至6月10日,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成果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终审。对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示无异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正式职工界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按要求完成搬迁安置协议签订。

四、工作纪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正式职工必须书面承诺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报县纪委监委备案。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违规申报的人员,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正式职工界定搬迁安置人口工作中,存在利益输送、优亲厚友或未按要求严格审核把关的村组、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告由县水电移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25日

文章来源:微巧家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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